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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建立功勳,應當授予國家的勳章、獎章或榮譽稱號。 第四十一條 預備役軍人在集訓期間的生活費用和往返路費,由國家供給。 第四十二條 工人和職員在進行兵役登記和應徵事宜時,原工作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照發工資。 第四十三條 工人和職員中的預備役軍人,在參加預備役集訓期間,仍保留原工作職位,並由原工作單位發給一定的工資。工資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軍官在集訓期間,按照國防部規定的標準,從集訓機關領取補助金。 第四十五條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他們的家屬應當受國家的撫卹和優待。現役軍人因公殘廢,應當受國家的撫卹和優待。撫卹和優待條例另定。 第四十六條 現役軍人和他們的家屬,應當受國家的優待。優待條例另定。 第四十七條 預備役軍人在集訓期間,必須遵守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
第三十八條 目录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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