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根據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除本法已有的規定外,另由軍事條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