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四十三條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工人和職員中的預備役軍人,在參加預備役集訓期間,仍保留原工作職位,並由原工作單位發給一定的工資。工資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農民、手工業者和其他勞動者,在參加預備役集訓期間的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目录 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