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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軍士和兵的預備役

第二十七條 軍士和兵的預備役,分為第一類預備役和第二類預備役。 第二十八條 軍士和兵服現役期滿後轉入第一類預備役。 第二十九條 在徵集年度內未被徵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平時免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和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了預備役登記的年滿十八歲到四十歲的女性公民,都編入第二類預備役。 第三十條 第一類預備役和第二類預備役,都按年齡分為一、二兩等: 第三十一條 預備役軍士和兵,在服預備役期間,都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 第三十二條 第一類第一等預備役兵,被挑選準備擔任軍士職務時,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集訓期滿後轉入軍士預備役。 第三十三條 第一類第一等預備役軍士,被挑選準備授予少尉軍銜時,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集訓期滿,經考試及格取得少尉軍銜的轉入軍官預備役;考試不及格的繼續服軍士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 目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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