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章 軍士和兵的預備役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十二條 第三章 軍士和兵的預備役 第三十二條 第一類第一等預備役兵,被挑選準備擔任軍士職務時,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集訓期滿後轉入軍士預備役。 第三十一條 目录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