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一類第一等預備役軍士,被挑選準備授予少尉軍銜時,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集訓期滿,經考試及格取得少尉軍銜的轉入軍官預備役;考試不及格的繼續服軍士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