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三十四條 服現役期滿的退伍軍官或者未服滿現役即已退伍的軍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取得預備役尉官軍銜的軍官,和在非軍事部門中服務的適合擔任軍官職務並授予預… 第三十五條 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預備役軍官服預備役期滿後退役。 第三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 第三十八條 軍官服役條例另定。 第三十三條 目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