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十七條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三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 第三十六條 目录 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