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服現役期滿的退伍軍官或者未服滿現役即已退伍的軍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取得預備役尉官軍銜的軍官,和在非軍事部門中服務的適合擔任軍官職務並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人員,都編入軍官預備役。

軍官預備役按年齡分為一、二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