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在徵集年度內未被徵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平時免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和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了預備役登記的年滿十八歲到四十歲的女性公民,都編入第二類預備役。

在徵集年度內未被徵集服現役而編入第二類預備役的預備役軍人,自編入預備役時起的五年內,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