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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第二十六條 民族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第二十七條 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第二十八條 預算委員會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預算、決算案和其他同預算有關的議案。 第二十九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的時候,根據代表當選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 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目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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