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各委員會都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

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