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民族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關於民族事務的議案和其他議案有關民族事務的部分;
審查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民族事務的議案和意見;
研究關於民族事務的問題。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關於民族事務的議案和其他議案有關民族事務的部分;
審查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民族事務的議案和意見;
研究關於民族事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