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法律案和其他關於法律問題的議案,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法令案和其他關於法律、法令問題的議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擬定法律和法令的草案;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法律、法令問題的議案和意見。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法律案和其他關於法律問題的議案,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法令案和其他關於法律、法令問題的議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擬定法律和法令的草案;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法律、法令問題的議案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