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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各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若干人和檢察員若干人。 第三條 最高人民检檢院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於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干涉。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闭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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