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條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市、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設立分院。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設立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市、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設立分院。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設立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