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各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若干人和檢察員若干人。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各級人民检察院設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領導下,處理有關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