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六條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並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