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五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於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