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對於地方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實行監督;

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對於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和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有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權提起訴訟或者参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