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3. 第八章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有药学或农学、畜牧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生产实践经验。 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质量管理经验。 第四十七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均应具有基本的中药学、农学或畜牧学常识,并经生产技术、安全及卫生学知识培训。从事田间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栽培技术,特别是农药的施用及防护技术;从… 第四十八条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中药材产地应设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不应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