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八章 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