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