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