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