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3. 第一章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