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