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