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