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