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