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