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第四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