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

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