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