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