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