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是指按民函〔2016〕200号文件,由民政部和财政部遴选确定的地市(含直辖市的区,以及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财政部商民政部按照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当年按一定比例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试点地区老年人口规模、财力状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工作基…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应于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试点地区。
第六条
试点地区及所在省份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试点地区统筹其他渠道的政府补助及社会资源,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第八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九条
试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地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
第十条
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和社会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于次年在地方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结算资金;对考核结果特别好的地…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各地试点工作进展的绩效考核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及所在省份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