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试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地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分析试点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于每年7月15日前书面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