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于次年在地方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结算资金;对考核结果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结算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当年乃至今后年份的试点资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