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