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