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一章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授权支付资金的会计对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 第四条 对账使用纸质对账单。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第五条 对账单发出方加盖对账印章。对账完毕,对账单接收方在对账回执上加盖对账印章,同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人及复核人。 第六条 对账单接收方在正常时间内未收到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应及时与对账单发出方联系。 第七条 对账各方金额数字精确到角分。 第八条 对账不符时,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第九条 对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本办法规定的定期对账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账,相关对账单位应积极配合。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