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账单发出方加盖对账印章。对账完毕,对账单接收方在对账回执上加盖对账印章,同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人及复核人。

各级预算单位的对账印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各级代理银行的对账印章为代理银行对账专用章。

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