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账使用纸质对账单。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实行纸质对账的,对账双方应建立对账单交换渠道,对账单接收方应向对账单发出方准确提供通讯地址或双方商定其他联系方式。

实行电子对账的,应通过加密、核验等手段,确保对账数据、对账回执等电子信息的安全性。

合法的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