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