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账不符时,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代理银行不得办理无正当理由、无正当依据的更正。代理银行更正结果应于当期反馈相关对账单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