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 第十六条 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在预算编制阶段,主要监控县级财政部门是否统筹财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积极落实保障责任;在预算执行阶段,…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减收增支额弥补情况、县级基本财力水平提高和均衡度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