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运行监控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运行监控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减收增支额弥补情况、县级基本财力水平提高和均衡度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