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在预算编制阶段,主要监控县级财政部门是否统筹财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积极落实保障责任;在预算执行阶段,主要监控“三保”支出是否按照预算安排和进度有序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