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